环境资源是公共的,不是私人的,但私人和公共之间有很多梯级层次,如社区、城市、国家、全球。水缘关系,便是私人与公共之间的一个层级,是两个地区(水源地和受水区)之间因水资源而后天结成的社会联系。鉴于多数水缘关系地区之间仍然相互孤立、没有环境关联意识,因此,探讨建设良好的水缘关系价值,仍属必要。
水缘关系建设实现区域共赢
水源地与受水地之间往往是竞争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这不利于环境保护。当然,这种竞争关系也是有限度的,一旦出现激烈的环境资源纠纷或安全事故,中央政府将承担协调区域冲突的最终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常态,因此,以环境共同体自主健康发育的水缘关系,符合流域管理和权责下放的原则。可是,当前多数水源地和受水区尚未展开有效的、针对性的环保协作,水缘关系只是一种隐性的存在,需要设法唤醒和推动。
明确关系定位。水源地和受水区的居民之间应当相互沟通协作,认识到同属于一个“环境共同体”。水源地居民正视受水区居民依赖“水资源”的事实,主动保护水资源,为受水区节省用水处理费用,增强其对清洁供水的信心。受水区居民则正视水源地居民的努力和贡献,主动帮扶欠发达水源地区,分享部分发展成果。由于水缘关系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概念,法律方面还没有相关界定。可以预见,在水缘关系视角下,水源地和受水区将名正言顺地在环保实务上展开协作,突破陌生的、冷漠的邻里联系,实施可行的环保变革,为同一片流域的水资源安全做出努力。水缘关系的准确定位可以解决水资源保护和使用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矛盾、利益矛盾和协作矛盾。
唤醒环保责任意识,保障水源安全。环保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大部分居民不清楚水从哪里来,垃圾到哪里去。因此,环保责任意识需要唤醒。抽象的环保理论、笼统的公益理念和不可见的将来均不足以激发人们内在的环保动力,只有从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社会关系的人的利益出发,人们才会做出有效的、持续的环保行为。通过环保宣传,一方面让受水区居民知道自己的节约用水可以减少水源地居民的环保压力,另一方面让水源地居民明白自己的环保行为可以减少受水区的净水处理成本。只有居民真正承担起环境责任,科学才能有用武之地,科研人员才能有明确的目标。
间接增加社会资本。从个体主义视角看,人类关爱环境、保护环境是为了自己及后代的需要,是一种利己主义的表现。只有对人类行为进行正义判断,才可能使其产生内在的约束机制。水缘关系建设就是寻找水源保护的相关人,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以环境为媒介的人际关系。这既可以呈现人际责任和权利,也可以实施对等的相互平衡制约,还可以扩展社会关系网络。漠视这种关系将放任地区之间的相互封闭,阻碍区域在经济、环境、资源配置上的效用最大化,也难以有效处置地区之间的利益紧张和社会冲突,还会增加不必要的社会运行成本。
地区互助推动水缘关系建设
建设水缘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供需双方相互影响;二是供需双方相互负责,不以邻为壑。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净水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供需双方成为社会大分工体系中的两节链条,后一节链条对上一节链条进行委托和监督,前者则对后者承担信托责任。双方认同一个“环境共同体”,将共同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既获得分工带来的利益,又能避免因分工带来的不便;既不增加信息、经济负担,也可发挥专业特色和系统整合效果。
设计平衡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要点在于公平,水环境的治理也不例外。首先,使用基本生活用水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流域内或供水工程范围之内的居民均有义务保障供水安全,也有权使用基本用水。其次,超出基本需求的生活用水以及工商业用水实行市场定价,该定价应包含生态修复和补偿费用,资金均用于水源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再次,水源地获得的生态保护基金应该真正用于环保事业,主动公开信息,接受检查和监督。最后,所有环境共同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应该建立在科学之上,每一方均不过度承担成本,也不能坐享其成,双方自愿参与合作。
加强环境信息沟通。具有水缘关系的水源地和受水区因行政区隔、体制约束而孤立存在,相互缺乏理解和关心,各自经营自己的小天地,难以发挥区域之间的互补优势。在资源不能扩展的前提下,最大的不足其实是邻里之间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信任不足。水缘关系建设就是要通过唤醒人们的“环境共同体”意识以改进“自我”的构成,用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其尽自己的环保责任。这需要通过科学研究寻找融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工作方案,需要社会组织将信息、知识传递给人们以增进地区间的相互了解,也需要政府深化改革荡除体制上的障碍。
鼓励“互助式”环保行动。过去的环保行动以治污为目标,主要采取对抗方式寻找和惩处排污者。这适用于点源污染,但面源污染需要 “互助式”环保行动。所谓“互助式”环保行动就是环境共同体内部的居民之间相互沟通、关心,采用合作的方式共同处理面临的环境困境。水缘关系建设就是通过水源地和受水区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来团结各种环保力量,充分发挥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合作优势,依靠内在约束机制来遏制无主观敌意的环境污染行为。这比僵化的生态补偿更有人性化,更符合社会需求。
对水缘关系的探讨,让我们从抽象的环保理念推进到有具体指向对象、政策的行动方案,将环保事业从外在要求发展为内在需求,从强制、纯公益的伦理责任过渡到公私兼顾的社会责任。通过水缘关系建设,可以揭示环境共同体内居民之间的外部影响和生态联系,明确自己的环境角色,认识相关者的习惯、需求、困难和风险,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用水,分享共同体的经济效益,用权利义务的平衡机制激发人民的内在环保动机,增进环境共同体的凝聚力,共同克服区域难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浙沪沿海工业污染的社会风险研究”(13BSH02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社会学系、河海大学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