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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来自:         发布日期:2023/05/15   点击量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并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认识和践行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旗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蕴含着深邃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党领导人民认识和改造法治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性飞跃。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报告还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注入强大思想和行动力量,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把握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场

立场问题,即“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的出发点问题,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回答的根本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强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意”。[2]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这一立场,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鲜明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人民属性。

第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理所当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深厚力量源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深刻阐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认识的新成果。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因此也是依法治国成效的评价主体。正如习近平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4],“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5]。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福祉就是法律。法律要体现人民意志,也要体现人民福祉。是否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建设效果好不好,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要把人民作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阅卷人”,把人民的认同度、支持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把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重要组成。

第二,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是关乎国家、政党、政权性质的根本性问题。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人民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明确提出,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6]。全面依法治国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习近平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7]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法治发展的成效。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坚持不断创新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方式方法,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经验、权利和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归根结底落实在造福和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上。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而“保护人民权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8]。在现代国家,人权与法治密不可分,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写入宪法,确立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自身实际相结合,成功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文明多样性。我们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与自由,推动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法治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习近平强调:“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9] 为此,必须全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条款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全过程,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二、坚持良法善治的根本理念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试图在中国照抄照搬西方法治理论,并用其作为认识和评判中国法治现实的标准。这种做法严重脱离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也影响了中国法治世界观的建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自觉站在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深入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鲜明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0],“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1],“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12]。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3] 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的重大创造性发展。

第一,关于法治的核心要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不仅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规则之治,更是实质的良法之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首先,与人治不同,法治乃“规则之治”。人类社会存在人治和法治两种基本类型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优于“人治”的最大之处在于,法治是“规则之治”,即通过既定的客观规则,而非仅靠个人的主观意志、权力或权威,来规范社会、凝聚人心、治理国家。习近平精辟地指出:“法律是什么? 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14]“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15]“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16] 其次,法治的实质是依“良法”而治。仅有“规则之治”还不够,任何所制定的规则还必须是符合人类理性、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良法,达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习近平引用宋朝政治家王安石的话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7] 再次,法治的精髓亦并非仅仅是立良法,还在于谋善治。“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18]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立良法”是一种应然状态,任何制定良好的法律还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实然的法治秩序和治理效能即“善治”状态,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治达到良法善治的理想状态。

第二,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古今中外对什么是良法,认识上并非完全一致,但法的价值合理性始终是良法的核心要素。西方法学往往从抽象人性出发,将某些所谓普世价值作为良法的标准。而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强调良法必须是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和科学性,而正义性则是科学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首先,不同于西方片面的普适价值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法的阶级性和唯物史观出发,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19],“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0]。由此深刻揭示了“法治的人民性”这一良法的最本质要求和标准,体现了法治的本质属性。其次,不同于西方抽象的人性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认为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必须受制于其赖以存在的物质生产方式及客观的社会利益关系,其内容必然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即符合科学性。习近平深刻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21] 只有符合客观实际、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即符合科学性的法,才能有效保护和促进其赖以存在的现实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再次,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习近平深刻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22] 由此提出制度选择的三个基本标准即客观性、实践性和人民性,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他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3]只有坚持人民性与科学性相统一,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人民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才能制定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反映中国发展规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法规。

第三,关于法治的根本价值。“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24]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观。习近平多次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25],深刻论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入贯彻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追求。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而这其中,“正义乃百德之总”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至高性的核心价值目标。只有公平正义这个价值追求充分实现了,民主、和谐、自由、公正、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其他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根本目的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并不仅仅停留在观念形态,还必须以法的原则为载体,通过一系列法治基本原则体现出来。习近平明确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 “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6]。这些法治基本原则构成了法治的核心、灵魂和精神,它们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是权力行使的法治边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将这一系列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贯穿全过程,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和各方面都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权力行使构筑严密的法律边界,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利,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系统辩证的法治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相统一的方法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科学思想方法”[27]。这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系统辩证方法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的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这一方法论,在认识和实践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突出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特别注重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方法论,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地位、工作布局、辩证关系和发展方向,具有基础性的指导意义。

第一,注重运用战略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整体、全局、长远的战略高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加以统筹谋划。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28]“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2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30]“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31] 这些重要论断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在“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32]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全局和战略高度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在经济建设领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加快法治经济建设,用法治来规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法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在政治建设领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用制度体系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在文化建设领域, 必须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通过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在社会建设领域,必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以法治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此外,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国防军队建设,走强军之路,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和祖国和平统一,必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必须运用法治方式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努力构建稳定的国际法治秩序,统筹协调国内国际两个法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第二,注重运用系统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系统思维方法,既善于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更大系统的一部分加以研究部署,也善于把全面依法治国本身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深入分析,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弈棋落子,首重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必须用好系统思维,做好整体谋划,准确把握其工作布局。习近平以“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33],科学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意义,阐明了这一工作布局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有效方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制定实施,从整体上明确了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施工图、时间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整体发力、协同推进。

为了解决法治建设中各自为政、争权诿责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习近平还提出了一系列“统筹推进”新论断。例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等等。

第三,注重运用辩证思维。在谋划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当中,除了强调立足全局、把握整体外,习近平还十分注重抓住关键、找准重点,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深刻体现了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思维。他精辟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34]“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35] 这一论断深刻表明,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就既要在谋划上通盘考虑、整体部署,在推进上协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要把握重点,牢牢抓住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一体建设,就既要在法治国家这一整体性目标和框架下加强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又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实现率先突破。可见,这一论断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引领带动全局工作发展,是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独特性和规律性得出的科学结论,是立足中国实际、总结中国经验、回答中国之问的精辟论断,使我们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

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还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辩证关系,为科学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逻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并不存在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切实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和引领,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促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推动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一体实施、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向发力,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切实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能力水平。

总起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和方法论,创造性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良法善治的根本理念和系统辩证的法治方法论,为引领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集成创新,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光辉典范。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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